苏城贷欢迎您!
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后台管理
苏城贷
首页 在线贷款 财富资讯 贷款融资 财富学院 投资理财 咨询留言 会员中心 苏城贷
财富资讯      
媒体报道
宏观解读
活动公告
财富春天
 财富学院 > 理财生活
我国拟规定养老保险参保者死后账户余额可继承
来源:苏城贷  人气:7020  发布时间:2017-05-13
2011年05月13日  京华时报  赵鹏
昨天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《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>若干规定》的公众意见。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,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。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。【此前只能继承个人缴费、集体补助及利息等资金,但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(含政府代其缴纳的养老金)的资金或余额,不能继承。】
草案规定,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,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。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、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,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。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,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,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。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,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,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。
草案明确规定,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。为了规范管理,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,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,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;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,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。同时,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,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。
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,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,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、统一支付。
>>附件
公众可登录“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”,网址:http://www.chinalaw.gov.cn,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;或将电子邮件发至:lifachu@mohrss.gov.cn,传真发至:010-84233796;通过信函可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(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,邮编:100013),并在信封上注明“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若干规定征求意见”字样。据了解,征求意见截止至2011年5月20日。
 
[加入收藏]  [打印本文]  [关闭窗口]  [返回顶部]
本文导航
·上一条:求!会员武先生急需个人周转资金18万元!
·下一条:恭喜!会员姜先生成功融得资金10万元!
相关资讯
· 买房子按揭怎样较划算?贷款的每期.. 2022-06-06
· 网上小额贷款哪里可靠?挑选注意以.. 2022-06-06
· 证监会召集54家基金闭门会:你们大.. 2020-04-14
· 2012中国国际投资理财博览会成功召.. 2020-04-12
· 贾卧龙博士北大讲学 详解第三方理财.. 2020-04-12
· 年终奖咋理财?苏城贷专家来支招 2020-04-10
· 私募策略多元化格局已形成 2020-03-18
· 私募基金在亚洲“钱”途无量 2020-03-16
· 温州金融改革落地 石家庄民间借贷迎.. 2020-03-12
· 第三方理财“钱”景光明 2020-02-12
· 北大富二代十年盟约——相同起点&#.. 2020-01-12
· 苏城贷:城镇化重点在中小城市 2015-02-20
网站首页  -  联系我们  -  会员中心  -  关于我们  -  网站申明  -  市场合作  -  加入我们
Copyright  http://www.sucde.com All Rights Reserved   版权所有:苏城贷  苏ICP备2024108581号
客户服务热线:13236499999   图文传真:   E-mail:sucdai@163.com   地址:苏州市宝带西路1177号
本站郑重声明:不得建立镜像复制信息,本网站所有内容均归苏城贷版权所有,盗用追究法律责任。